今天會計來,我想到公司遷址後,地址改變了,那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面的地址怎麼辦?是不是該換一張,結果會計說營利事業登記證在4月廢止了,以後就不會發這張營利事業登記證,所以我也不用換證了。
我聽後大為驚訝,待會計走後到網路查,果然有這個政策,行政院在2009/3/12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施行期限至2009/4/12,詳細如下
緣起
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自98年4月13日起,於我國實施近40年之 久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正式走入歷史。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係將商業登記及營業登記集中辦理(公司登記亦準用)以為便民。加以早期建管、衛生、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非經其相關單位核發使用執照或檢查合格,不得申請營業登記,因此使得簡單的商業登記制度附加許多管理上的規定。監察院於87年6月8日函請行政院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以消除保護交易安全之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
統一發證制度之檢討
經濟部依行政院指示,於88年提出「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存廢之檢討研究報告」,指出統一發證制度之缺失如下:
一、登記困難,無法達到保護交易安全之目的
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目的在確立商業主體地位,以確保第三人交易安全及保障事業主體權益。因此,主管機關對於申請登記應有申請即應儘量予以登記,使交易大眾即早知悉。統一發證制度為管理而箝制登記之作法,造成業者索性不登記或雖登記確變相經營,反而損害了商業登記制度本身的運作,無法達到商業登記制度原本的目的。
二、以「事前審查」之限制登記手段無法達成「管理」目的
按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事項之管理,係屬經常性工作,無法藉由登記之審查達到管理之目的。營利事統一發證擴張及於都計、建管、消防等管理法令之執行,本欲寓管理於登記,然營利事業因未符各法令而未准其登記者,造成非法業者無登記資料,而更不易管理之現象。致原期望藉事前之嚴格限制與審查以達到管理之目的無法達成,且造成「非法容易合法難」之不合理情事。
三、單純營業場所無須適用統一發證,造成適用上之失衡
按營利事業登記之前提在於須有公司(包括分公司)或商業登記(行號及其分支機構),至於該事業體單純之營業場所並非應登記事項,自與營利事業登記無涉。然而,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落實,並不應僅限於該營利事業之公司、分公司、行號及其分支機構之所在地,而亦應及於該事業之一般營業場所。現行統一發證制度欲寓管理於登記之作法,並無法適用於單純之營業場所,不但造成適用上之失衡,且易模糊管理上之重點。
舊制廢止之過程
一、 經建會奉行政院指示,審議經濟部陳報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存廢之檢討研究報告」,於88年8月11日經建會第980次委員會議討論,獲致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並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結論。行政院遂於88年9月10日核定經建會審議結論。
二、 立法院通過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所須修正之相關法律:
(一)商業登記法:於97年1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二)建築法:於92年6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98年1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四)當舖業法:於97年11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五)度量衡法:於98年1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三、 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以院臺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
新制實施概要
一、 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登記機關核准時,即副知稅捐稽徵機關及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而稅捐稽徵機關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視為已申請辦理營業登記(「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參照)。
二、 為配合行政院研考會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在目前相關作業上,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據為執行依據者,可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查詢,取得即時之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三、 為利業者於選定營業場所前,可事先瞭解該場所是否符合所欲經營業務之都計、建管、消防等規定,並利新舊制度之銜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設置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並備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民眾可填具表格並標示欲查詢之項目,送交服務窗口辦理。
四、 配合各地方政府聯合服務窗口之設置,國稅局原配置於統一發證聯合作業中心人員將轉至聯合服務窗口繼續提供服務。
五、 為利業者熟悉新制度運作,相關機關已針對業者可能之問題,作成問答集供業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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